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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推荐:如何閱讀英文合約(转载) - 比特币今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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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8: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 言
早晨一進公司,總經理把你叫進辦公室,告訴你說,公司準備和全世界第一大的同業進行技術合作,並在台灣設立合資公司加入全球生產計畫,你已經被推荐為合資公司籌備小組的成員,問你有沒有意願參加。你眼睛一亮,在公司熬了這許多年,老總終於肯定了自己的才能,往後合資公司一設立,即使不是副總,至少也撈個協理來當當,於是忙不迭向老總表示,參與這項計畫是自己的榮幸,一定全力以赴。老總微笑點頭表示嘉許,一面從桌上拿起一份文件告訴你說,這是合資夥伴所提出來合資契約和技術合作合約的初稿,你是留美的工程師,生產技術是你本行,英文又是家常便飯,你拿回去研究一下,下週一籌備小組第一次會議就由你來報告。你把文件接過來,看也不看就對老總說,沒問題,有我就搞定了。
回到自己的位子上,打定主意要在下週一好好展示自己做presentation的長才,讓長官們刮目相看,興沖沖的拿起合約,看了兩頁,愈看愈覺得奇怪,怎麼每一個字都認識,可是串起來似乎又不是那麼一回事,再隨手翻了翻,有一百五十頁,天啊,星期六答應陪老婆回娘家,星期天要陪老總打高爾夫,該怎麼處理這有字天书呢?………
大台北的街道上,英語補 班招牌到處可見,裡面的學生形形色色,大學生、上班族、歐巴桑或歐吉桑都喜歡和金髮碧眼的老師談笑風生;打開收音機,台北之音不乏英文比中文流利的年輕DJ,ICRT裡中英文夾雜的本土主持人則是越來越多;再看看電視吧,第四台頻道充滿了外語節目,三台的廣告中更時時可聽到小朋友稚嫩的聲音,不是對在公車上迷了路的外國大朋友大方地說 "May I help you?",就是在美語教室勇敢舉手,回答充滿耐心女老師的問題: "Birds can fly high."。只要稍微注意一下我們的都市,就可以輕易發現學 英語早已不再只是中學的必修課程,使用英語更非只有在外商公司工作的人才需要,在台灣積極建設其國際產業中心的地位與拓展國際關係的時代,這個世界最通行的語言所扮演的角色,當然就成為各行各業追求突破的關鍵因素之一了。
在這股擋不住的國際化浪潮下,許多原本經營範圍限於台灣的企業,也不禁對擴展海外業務發生強烈的興趣,再加上外國投資者對台灣市場的熱忱不斷,因此來自世界各個不同國家的企業間合作的機會,大大地昇高。這些合作計畫的完成,不論性質如何,都一定會牽扯到契約的訂定,而既然合作對象所屬之國籍各異,當事人法律關係的規範,很可能就必須以英文為之。
要想充分掌握英文合約,並不容易,因為這不僅僅是單純的「英文」能力或單純的「法律」能力就可以勝任的,而光說到「英文」、「法律」,就足以讓不少人卻步了。
就企業經營者而言,可能由於貿易的經驗累積了不錯的英語能力,但是一閱讀起英文寫成的合約,仍然困難重重,因為法律上使用的英文與一般生活所使用的英文,不論在用語上或在邏輯思考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差異,要充分了解對方提出的條件就已經不簡單了,要再利用英文精確地將自己的考量表達在合約中,並避免產生疑義或因語言隔閡造成權益受損,就更困難重重了。
再就學法律的人來說,可能在法律推理的思考模式上受過訓練,但是英文並非大部份法律系學生的學 重點,台灣目前除了少數側重英美法學領域的大學以外,法律系學生即使在四年當中,幾乎沒抱過其他科系學生不離手的所謂「原文書」,對課業成績也不會有什麼影響,畢業後考上律師執照,執業也不會有什麼困難。
這樣看起來,不論懂法律、不懂法律,英文好、英文不好的人,碰到英文合約的處理,都不是一下子就能得心應手的。但是除了求助於談判與立約經驗豐富的專門法律英文人才以外,企業經營者對英文合約真的就一籌莫展了嗎?
事實上,根據我們對目前台灣業界常用英文合約類型的蒐集與歸納的結果,發現英文合約內容裡面高達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都屬於定型的條款,用語上也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換句話說,大部份的英文合約都建築在一個相當標準化的基本架構上,然後才依照各當事人對各種不同合約的性質與目的作其他實質的規範。只要對這些有例可循的基礎架構加以整理熟悉,掌握英文合約就不再那麼困難了。企業經營人一旦突破對英文合約的陌生與恐懼,就可以在商業談判過程中與法律專業人士合作更為密切,參與程度更加提高。
本書寫作的目的,就是要盡量用最淺顯的方法,說明這些英文合約的基礎架構,提供讀者一個最經濟的管道,一探英文合約的究竟。本書共分三大編:第壹編先比較概括地介紹英文合約的類型、特色、結構與傳統用語,讓讀者對英文合約架構一個最基礎的認識,作為閱讀第貳編的準備。第貳編則進入本書最核心部份,用實例與說明並重的方式,介紹各種性質的英文合約通常都會出現的一般條款,同時對其中的專門用語及概念附加解釋,供讀者參考與運用。第參編則根據作者本身經驗,以及請教其他對處理英文合約有豐富經驗前輩的結果,提供讀者一些閱讀英文合約的技巧,讓讀者更輕鬆地面對英文合約。
看到本書將要展現在你面前的豐富內容,心裡真是憂喜參半,喜的是如果作者沒有騙我的話,剛從老闆手中拿到那些有如無字天書的英文合資契約和技術合作契約,在讀完這本書之後,應該可以看懂一大部份吧!但問題是我才剛買到這本書,雖然書不是很厚,但要先好好研究幾天,再運用到手邊的兩個契約,下週一就得在籌備小組會議上報告,怎麼來得及呢?
別急,別急,剛才依第壹編、第貳編和第參編順序介紹的豐富內容,是要讀者有耐心地仔細閱讀沒有錯,因為它們可都是作者嘔心瀝血之作,甚至大部份是自己從前缺乏英文合約處理經驗的時候,經過數次跌跌撞撞、頭破血流後才摸索出來的成果。但是除了乖乖地把本書從頭念到尾之外,我們還要告訴你時間不夠的時候,怎麼把這本書當作「工具書」來使用,讓你儘快解決迫在眉睫的問題。你可以直接翻到第參編「閱讀英文合約的技巧」,依照裡面所指示的步驟,很快找出第貳編中對你現在面對的這兩個合約有直接幫助的部份,現學現賣地應用上去,不但馬上解決眼前的難題,同時相信在這種邊作邊學、實戰演練的情況下,學 印象必定特別深刻,以後再回頭仔細閱讀全部內容時,更能體會其中的奧妙,溫故而知新了。
但是在此要特別提醒大家,本書係作者就自身的經驗,提供讀者一個閱讀英文合約的參考,希望讀者在使用本書之後,對於英文合約能夠不再「望約生畏」,而在對英文合約有了基礎的掌握後,與相關的專業人士就合約的內容做進一步的溝通。但是本書不能作為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替代品,因為法律文件畢竟有其專業性,需要大量的學 。此觀之於外國相類似之書籍中都會有以下相類似之警語即可了解:
本書之出版意在提供讀者相關資訊,作者與出版商均並無提供法律、會計或任何其他專業意見之用意,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人士之協助,本書並不能代替該等專業意見。本書所刊載之合約範例,皆為說明與參考之用,作者與出版商均不保證絕對適用於讀者之個別需求,因此亦無法對其擔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在進入本文以前,最後作者還要告訴你的是,在「基礎篇」引導下完成對英文合約的架構掌握之後,就已走進了這堂實用課程的大門,如果你仍覺意猶未盡,或在專業上有更大的研究興趣與需要,本書後續的「進階篇」將針對各種如租賃、股份購買、技術轉移、合資事業等特定性質的國際性英文合約,作更深入的介紹,讓你一窺各式契約之堂奧,滿足更上一層樓的需求。
壹 英文合約的名稱
當你手上拿到一份英文文件,要如何判斷它是不是英文合約,應該是認識英文合約的首要課題。一般而言,合約不外乎包括人、事、時、地、物五大要素,如果你手上的文件內容已包括了這五項要素且經簽署生效,則該份文件應該就已具有合約的特性,至於該份文件如何拘束雙方的權利義務,則要視其各項條款的遣詞用字而定。
為了標明文件的功能,大部份的英文文件會在第一頁或文件起始處加上名稱,例如"Business Plan" (營業計畫書,非合約),"Investment Proposal"(投資說明書,非合約),"Minutes of Board"(董事會議事錄,非合約),"License Agreement"(授權合約)等等。適當的文件名稱通常也可以幫助我們判斷其是否屬於英文合約,以及該合約的類型。常見的英文合約名稱類型可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合約書(Contract; Agreement)
文件名稱若直接標明"Contract"或"Agreement",則該份文件通常是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合約本體。例如在較為複雜的股權買賣交易中,可能包括有許多複雜的合約關係,如股權買賣合約書(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出售股權者競業禁止之同意書(Consent)、優先購買權人之棄權書(Waiver)等。在閱讀整份買賣文件時,我們若要知道雙方主要的交易條件,就應從標明為"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內來尋找。
二、意願書(Letter of Intent)
文件名稱若標明為"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MOU";有人翻譯為「合作備忘錄」),甚至只稱為"Memorandum",通常即為中文所稱的「意願書」。
在架構繁複的合作或交易中,當事人在正式建立合約關係前,需要有許多準備工作。例如在股權買賣合約訂立前,買方可能希望對於公司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以便於合約中安排適當條款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賣方對買方所提出的種種問題及要求,也需要時間來研究解決。由於這個過程是在雙方簽訂買賣合約之前,這時候還沒有一個買賣合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在交易實務上,發展出簽署「意願書」的安排,來為買賣雙方建立簡單的法律關係,使雙方能以這個法律關係為基礎,來進行簽訂股權買賣合約的前置作業。
在許多人的觀念中,意願書只是聲明雙方的交易或合作意願而已,對雙方當事人並無拘束力可言,這樣的觀念可能需要做一個修正。因為意願書除了聲明雙方願意就特定事項合作或進行交易的意旨外,意願書也同時可能會就交易的準備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做出約定。以股權買賣意願書為例,買賣雙方並不因為簽了意願書而發生買賣股權的權利義務,但是賣方可能因為簽署了意願書,就發生了提供公司資訊的義務,而意願書中也可能載有買方取得資訊後的保密義務,這幾項條款確有拘束雙方當事人的效果。因此,不宜因為文件的名稱是意願書,就認為其內容並無拘束力,而應由其中個別條款的記載來判斷其性質。
三、其他書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
簡短英文合約,常常用"Letter"(函),"Waiver"(棄權書),"Guaranty"(保證書),"Power of Attorney"(委任書)等簡單明確的單字作為合約的名稱,由於此類合約的外表型式通常很像一封英文信函,因此我們將其稱之為書函類的合約。相對於"Agreement"或"Contract"類的合約,書函類的合約雖然通常係具有補充或附屬的性質,但是書函類的合約對雙方當事人亦有完全的拘束力。
例如A公司向B銀行借款,請C公司做保證人,通常會由A公司與B銀行簽署一份總約定書(General Agreement),做為雙方往來的主要依據,再由C公司簽署一份保證書(Guaranty)給B銀行,而B銀行每次撥款時,會發出一份授信書(Credit Letter或Facility Letter)給A公司,授信書上會載明授信額度,作為A公司申請撥款的依據。由本例中三份合約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係授信的主要依據,A公司和B銀行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由General Agreement來規範,而Guaranty及Credit Letter均為附屬在General Agreement架構下的小合約。C公司因簽署了Guaranty,因此對B銀行負有保證義務,B銀行因為簽署了Credit Letter,因此對A公司就發生了撥款的義務。
本書撰寫的方式,是針對名稱為"Agreement"或"Contract"類型的文件做閱讀方法的說明,其原因即在於此類文件的合約架構複雜而內容完整,讀者若能掌握閱讀此類合約的要領,閱讀其他類型的英文合約時自然就能夠暢行無阻了。
貳 英文合約的特色
這一節所要談的英文合約的特色,其實也就是閱讀英文合約的困難之處。首先,英文合約和中文合約比較起來,總是顯得又臭又長,讓人一開始就產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從何著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約的篇幅可觀,裡面每個句子也經常拖了好幾行,甚至幾頁都很有可能。最後,也是最令人頭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時候」的制式用語,長久法學傳統累積的結果,雖然或許可以顯現其莊嚴慎重,卻是閱讀或使用合約者的痛苦來源。
以下就針對這些英文合約這幾點特色分別說明,作一些心理準備工作,並且嘗試提供幾個可能有所幫助的建議。
一、又臭又長的英文合約
印象裡的英文合約,總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鋪滿了一頁又一頁,最後訂成厚厚的一大本,讓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嘆英文合約為什麼一定要這麼長呢?老一輩的人這時候就會說,外國人總是不比中國人,中國人最講「誠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話就包在我身上,簽約、蓋章做什麼?
這個說法在今天還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這樣,由於作者並無縱橫古今中外的生活經驗,不敢表示任何意見。我們要說明的,是英文合約的規模老是看起來比中文合約龐大,可能有其法學歷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質:「不成文法」。
英美法學基本上架構在自古以來發生的一個個案例,所謂的"case law"就是指這種背景,與我們所熟悉大陸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傳統很不一樣。雖然現在採取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已經進行許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規模仍然不及大陸法系國家,並且許多成文化法規也僅限於宣示或參考的性質(例如美國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編撰的Restatement,雖然越來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卻沒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會裡人與人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既然比較欠缺這些成文的法規作為依據,自然就比較需要運用所謂的「私法自治原則」,把可能產生疑義的問題一股腦全部寫進私人合約裡面了,以免因一時「偷懶」少寫了一兩個字,造成無窮無盡的後患。
針對英文合約篇幅冗長的特色,作者要說明以下幾個概念,希望能夠稍微減輕你的負擔與痛苦:
1.妥善利用條款標題:如果合約裡的每個條款前面都有加上標題,閱讀的負擔可說減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著這本書,可以利用第壹編之肆「英文合約的結構」先把合約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貳編的內容作更細的分類。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幾個小部份,從人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應該容易接受得多。萬一合約撰寫人沒有加標題,也建議讀者盡量嘗試自己作註記,應該對合約的掌握與理解有很大的幫助。
2.一個條款只規範一項權利義務關係:合約的最小單位是「條款」(clause)。英文合約使用的單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還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個段落應該就是一個"clause",嚴謹的合約撰寫人應該遵守「一個clause只規範一項權利義務關係」的原則。所以如果能夠找到每個clause要規範的這一個法律關係,標示出來,也對閱讀合約大有幫助。
3.定義條款與附件的處理:規模龐大的合約裡,定義條款與附件很可能佔去可觀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閱讀合約的時候,這兩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暫時被忽略的。詳細的處理辦法,請參閱第貳編之伍「定義條款」、拾陸「合約的附件」以及第參編之拾柒「將本文及附件分開處理」等合約閱讀技巧。
二、永遠等不到的句點
「子句」是中學英文文法教材裡的一大重點,也是英文作為一種語文比較特殊的地方,中文裡面似乎沒有真正可以相比擬的概念。英文合約裡就大量地展現了英文的這個特色,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可以用一連串的子句,讓一個句子長得讓人受不了,讓人一邊閱讀那沒完沒了的句子,一邊不禁咒罵那小小的句點為何還不出現在眼前。
這時候除了像高中時代一樣,細心分析各個子句間的關係,尋找條款的規範要點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沒有什麼其他的法寶了。但是要告訴讀者的是,這種子句堆砌的合約撰寫方式,事實上早就已經過時了,合約是拿來實際運用的,而非用來嚇人或賣弄的,律師站在服務的角度,寫出手的東西應該以客戶與對造能夠了解為基礎,才能進一步進行談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確因為文字結構的複雜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擾,大可以直接請教撰寫合約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適當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單字
最後要談的這個部份,應該是很多初次接觸英文合約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約裡老出現一些似曾相識,看起來不太難,但放在句子裡面又不知道怎麼解釋的單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還是不太懂。有時候把這些字拿掉,好像對整個條款也沒有什麼影響,但是有時候因為卡在這些單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約條款的意思,或意思整個都不一樣了。
英文合約裡的這些傳統用語,有些是為了避免重複,讓文字精簡一點,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屬於這類的用語。因為它們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經提過的概念,因此對權利義務關係來說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編下一節「英文合約的傳統用語」就要說明如何正確地解讀這些單字,找出它們所代表的意義。
另外一些傳統用語,則是像中文裡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沒有意義的虛字,或者僅是合約裡的「制式」用語,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中文合約的最後一句話通常會說「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為證」,這句話不寫進合約裡,也不會有什麼關係。而英文合約的最後則通常出現"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樣,來表示類似的意思。本書將於介紹各種條款時,於適當的地方一併整理這些用語,增加讀者對他們的認識。
事實上,在以英文為主要語言的國家當中,律師們對於這些傳統用語大多已經抱持負面的態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過時、不適用)這種字眼來形容,表示應該用白話、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來代替。不過這終究屬於比較新的主張和趨勢,目前幾乎所有在台灣可以接觸到的英文合約,都仍然摻雜有大量的這些傳統用語,因此對它們作一定程度的了解,還是十分重要的。
參 英文合約的傳統用語
英文合約裡包含大量古老的制式用語,成為初次接觸者的困難之一,已如前述。本節嘗試在進入各種一般性主文條款的介紹之前,將最常出現的這些傳統字眼依理解之難易程度分成兩類做說明及舉例,等於是一個準備工作,希望盡可能降低它們對讀者閱讀的阻礙,讓讀者的注意力能及早集中在合約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規範上,而不再被這些傳統的語句所困擾,以免減緩認識英文合約的進度。
第一類:"here"+介系詞
第一類以"here"開頭,後面再加上一個介系詞的傳統用字,在英文合約裡經常可以看到,大概包括"hereunder"、"hereto"、"hereby"、"hereof"、"herein"等等這幾個字。依照作者的看法,這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一類,因為只要讀者記住一個簡單的原則:「"here"+介系詞 = 介系詞+"this agreement"」,就幾乎可以解讀所有的第一類用語了。以下來詳細看看這個原則的運用情形。(注意:"hereinafter"在定義條款中用來表示「以下簡稱...」的意思,雖然也用"here"為字首,但與這裡所說的傳統用語無關,詳見第貳編之伍「定義條款」。)
-- "hereunder" = "under this agreement"
"hereunder"用"under this agreement"代替後,就很清楚地可以了解是「在本合約內」、「依據本合約」的意思。常和這個字結合的概念有如下幾個例子:
舉例 解讀後等於 中文翻譯
obligation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本合約內的
hereunder agreement 義務
rights granted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依本合約所
hereunder agreement 賦予的權利
payment due payment due under 依本合約應
hereunder this agreement 付的價款
notice required notice required to be 依本合約所
to be given given under this 應給予的通知
hereunder agreement
payment amount “due ”
“due ”是「債務到期」的意思,詳見第貳編之柒「交易條件」
notice
詳見第貳編之拾伍「雜項條款」中「通知條款」。
-- "hereto" = "to this agreement"
因為英文文法裡對介系詞"to"有某些一定的用法(例如動詞"attach"後面接受詞時,就要用介系詞"to"),所以這個字最常出現在英文合約裡的狀況,就是和「當事人」以及「附件」兩個概念相結合:
舉例:
both parties hereto
解讀後等於:both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中文翻譯:本合約之當事人雙方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I hereto
解讀後等於: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I to this agreement
中文翻譯:本合約之附件I所列之各項
Attachment
詳見第貳編之拾陸「合約的附件」。
-- "hereby" = "by this agreement"
"hereby"中文大概可以說是「在此」、「依此」的意思,表示當事人藉著這個合約,要宣示某種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例如保證、同意、放棄權利等等。
舉例:
The Company hereb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that...
解讀後等於:By this agreement the Compan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that...
中文翻譯:公司在此保證...
Both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解讀後等於:By this agreement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中文翻譯:雙方當事人在此同意...
The Seller hereby waives the right of...
解讀後等於:By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waives the right of...
中文翻譯:賣方在此放棄...的權利
covenants and warrants
詳見第貳編之捌「保證條款與承諾條款」。
waive
詳見第貳編之拾伍「雜項條款」中的「棄權解釋限制條款」。
-- "hereof" = "of this agreement"; "herein" = "in this agreement"
"hereof"和"herein"與前面介紹過的"hereunder"、"hereto"以及"hereby"比較起來,可能的用法與場合較廣泛,所連接的概念也比較沒有固定性,同時在很多情況下"hereof"和"herein"相互代換使用,意思上並不會有很大的差別。由於"of"和"in"是比較普通易懂的介系詞,只要讀者繼續掌握前面一貫的原則,應該不會有什麼理解上的困難。
舉例: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herein
解讀後等於: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in this agreement
中文翻譯:向當事人於本合約中合意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
解讀後等於: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is agreement 中文翻譯:遵守本合約所規定的條件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hereof
解讀後等於: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翻譯:於本合約之日期生效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hereof
解讀後等於: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of this agreement
翻譯:本合約各條款之標題
the court agreed to
詳見第貳編之拾伍「雜項條款」中的「合意管轄」條款。
terms and conditions
詳見第貳編之柒「交易條件」。
第二類:"thereof, thereto..."與"the same"
以"there"為字首再加上介系詞,例如"thereof"、"thereto"等用語,以及"the same"這一類的用語比較不容易處理,因為上面介紹的原則無法直接套用,而必須靠讀者自己依照合約的上下文來判斷。我們來看看下面兩個例子:
例一: 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same is made in writing. (本約之修改需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例二: This Agreement is written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any translation thereof, the English text shall govern. (本約以英文訂定,與其他語言之翻譯版本解釋上生差異者,以英文為主。)
讀者從上下文應該可以推敲出來,例一裡的"the same"指的是「合約的修改」,也就是前面的"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這些字句,合約撰寫人為了避免文句重複造成閱讀負擔與篇幅冗長,於是就簡單用"the same"兩個字來代替。(換句話說,如果不用"the same"的方法,整句話應該是:"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writing.")
至於例二裡的"thereof",也可以從上下文看出來是代替 "of the English version" 這幾個字。這和第一類的"hereof"其實有類似的解讀方法,但是"hereof"的"here"通常都可以用"this agreement"來代替,但是 "thereof" 的 "there" 要用什麼代替,就沒有一定的規則了,在例二"there"代替的是"the English version",在別的地方卻又代替其他的概念,這就是第二類用語為什麼較第一類來得困難的原因了。
上面舉的兩個例子,其實都算是比較容易掌握的條款,有些英文合約裡將"thereof"、"the same"等字眼大量運用在各種不同的地方,究竟代表什麼意義,除了細心推敲上下文,靈活思考該合約所要規範的法律邏輯關係外,恐怕還得靠讀者累積大量的英文合約處理經驗,以及平時一般英語分析能力的加強,才有辦法得心應手了。
肆 英文合約的結構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約通常可以分為標題、序文、主文條款及結尾辭四大部份。「標題」在開宗明義地顯示合約的性質;「序文」是用最簡單的說明,大略介紹合約訂立的背景;「主文條款」裡包括依各種合約性質的不同而約定的特殊條款,以及不論何種類型合約都會出現的一般條款;最後「結尾辭」則是當事人簽名前的一段文字,為整份合約畫下句點。以下分別就此四部份為說明。
一、合約的標題
英文合約和中文合約都一樣,標題並不是一定要有的,因為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是用合約內容的各個條款來判斷,標題基本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為方便辨識的考量,合約撰寫人通常都會依照合約性質,在合約首頁的最上方給予一個適當的標題,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購合約)、"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資合約)、 "Loan Agreement"(貸款合約)、 "Distribution Agreement"(經銷合約)、 "License Agreement"(授權合約)等等。
至於標題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樣的名稱,有哪些意義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則請參閱第壹編之壹「英文合約的名稱」一節,不再贅述。
二、合約的序文
英文合約在標題之後,各式各樣的條款出現之前,通常會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會佔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簡略地介紹合約規範內容之人、事、時、地、物等背景,讓閱讀合約的人在接觸冗長複雜的主文前,先有一個基礎的認識與心理準備。
詳細來說,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兩個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約的「開場白」,內容在說明合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的國籍與住所或主營業所、訂約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購契約訂立於西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雙方當事人為:
(1) 依法國法律組織設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註冊所在地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與
(2) 美國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護照號碼12345678 ),居住於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約是由哪些當事人所訂定,英文中通常會說"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來表示合約「被誰訂定」,"between"來表示「誰與誰之間的合意」。如果當事人不只兩個,也可以用"by and among"來代替。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約開場白裡要說明當事人的國籍,在自然人的情況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來表示,如果是法人組織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這樣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來代替。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個公司的「註冊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營業所」並不一定位於同一個地方。舉例來說,現在台灣很多本土企業基於稅務與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幾個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簡稱"BVI")成立所謂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時這個公司必須在BVI「當地」設有一個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則可能不在BVI,而位於台灣本土,因為公司一切的業務經營實際上都在台灣進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或"Preambles",是由數個以"Whereas"字樣開頭的句子所組合而成(這些句子俗稱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義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當事人乃是在本於對這些事實(例如訂約的目的、背景來由等)的共同認識,訂立此合約。以下是一個經銷契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簡單明瞭地敘述製造商與經銷商雙方合作的意願。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製造人乃從事本商品製造之公司。
製造人希望在經銷區域進行本商品之銷售。
銷售人乃在經銷區域從事與本商品相關商品進口與銷售之公司。
銷售人希望能在經銷區域代銷本商品。
基於以上之認識,雙方當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項達成協議:
(*文中提到的「製造人」、「本商品」、「經銷區域」及「經銷商」都應該在合約的其他部份加以定義。)請參照本書第貳編之伍「定義條款」。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緊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後,會出現類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這樣一句話,目的在提醒閱讀合約的人,真正規範訂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在這句話之後就要開始了,也就是說,這句話(一般稱為"operative part")是序文與主文之間的橋樑,在此之前為訂約背景事實的敘述,在此之後則為關於交易關係的實體約定。
實務上常見者,當事人簽署一份合約之後,因為對同一交易事件還有後續的約定未及於該合約記載清楚,於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約,作為先前合約的補充條款(supplemental clauses)。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第二份合約中,就會在Whereas Clauses 說明其締約的來由與補充的性質。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 for an aggregate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約是為補充雙方當事人前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業已締結之合約(以下稱「主合約」)所訂立,買方於主合約中同意向賣方購買總價值三百萬英鎊的資產。
三、主文條款
各式各樣的主文條款是合約中最核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牽連,例如買賣契約中一定要有價金、標的物等約定,合資契約中一定要約定各股東間的出資比例,授權契約一定要談到授權範圍等等,這些都是主文部份要詳細記載的。
本書擬將英文合約中的主文條款大分為兩類:「特殊條款」與「一般條款」。所謂「特殊條款」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質的合約中才會出現的條款,例如合資契約中通常會約定當事人合資成立的公司由誰來管理,董事與監察人由誰來擔任等等問題,但是抵押契約就不會有這些約定。反過來說,抵押契約中一定要記載的抵押品項目、抵押期限等等,在合資契約中就不會出現。諸如此類的「特殊條款」將留待本書之後續-「進階篇」來詳細介紹。
相對於「特殊條款」的所謂「一般條款」,指的是不論合約性質如何,幾乎所有的合約中都會記載的條款,例如管轄法院的約定、保密條款、準據法條款等等,將於本書第貳編中詳細介紹,在此亦不贅述。
四、合約的結尾辭
英文合約架構中的最後一個部份就是結尾辭與當事人的簽名。所謂「結尾辭」指的是在當事人簽名之前經常會出現一段文字,除了表明簽名人確實有簽名的正當權限外,還會載明簽名的日期。至於簽名欄的部份,如果當事人是公司的話,除了要蓋公司印鑑以外,還要有代表人的簽名,並且通常會註明代表人的職稱(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
By: By:
Title: Title:
本約由被授權之人,於本約序文所記載日期,代表雙方當事人締結之,特此為證。
代表人: 代表人:
職稱: 職稱:
IN WITNESS WHEREOF
這三個字是英文合約結尾辭的標準模式,就權利義務的規範上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功能或意義,與中文合約裡最後通常會記載的「恐口說無憑,特立本約為證」很類似,有時候會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代替,意思也是一樣的。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當合約之當事人為法人組織時,必須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為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通常會是董事長,代表公司與其他人訂立合約,建立權利義務關係。除了董事長根據法律當然具備對外代表公司的權限之外,公司董事會也可以決議授權某一個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重要職員作為公司簽約的代表人,此時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為了確保這個代表人的確屬於"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要求公司提供這個授權的董事會決議證明,以妥善保護自己的權益。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如果合約結尾辭裡註明的日期和合約最前面序文所載的日期相同,就用這句話表示,如果不同的話,就應該另以條款明定合約生效日(Effective Date,請參考本書第貳編之拾參「合約之期間與更新」),以免產生爭議。
第貳編 英文合約的一般條款
如本書第壹編之肆「英文合約的結構」一節所述,所謂「一般條款」,乃相對於「特殊條款」,指不管合約的性質如何,通常都會出現的條款,例如不論是買賣、合資、租賃、借貸、技術移轉等合約,儘管締約目的各自不同,卻同樣少不了合意管轄法院、準據法、通知條款等等一般性的約定,記載這些一般性約定的條款,就叫做一般條款。
詳細來說,一般條款又可分作兩大類:第一種為與當事人所要規範之交易的實體權利義務有關係的一般條款,這種一般條款雖然在每一種性質的合約中都會記載,但是內容上依照各類合約性質可能大相逕庭。以下介紹的諸多一般條款中,「交易標的」與「交易條件」就是屬於這種一般條款。
第二種一般條款與合約特定的實體交易內容沒有直接的關係,而僅是在規範傾向行政方面的事務,這種一般條款的重要性並不遜於第一種一般條款,但是由於不論合約實體交易的性質為何,它們的內容與用語都非常相近,因此比較容易掌握與了解。以下介紹的如擔保條款、紛爭解決條款等都屬於這類的一般條款。
另外「附件」也是各式英文合約經常使用的重要工具,雖然難謂其屬「一般條款」的一種,但因為常與一般條款結合而關係密切,為便利及完整起見,亦擬於本編一併說明介紹。
伍 定義條款(Definitions)
在開始介紹定義條款的各種功能、方法及內容之前,先要說明如何在一份英文合約中辨別哪些是已經被定義的概念,而這些概念的定義條款又要到合約的什麼地方去找,得先弄清楚這兩個問題,才有可能繼續閱讀理解合約要規範的真正實體內容。
一、辨別被定義詞與尋找定義條款
第一次閱讀英文合約的人可能都會注意到,合約裡有很多字的第一個字母都用大寫,例如"agreement"寫成"Agreement"、"seller"寫成"Seller"、"price"寫成"Price"等等,而這些字既不是一個句子的第一個字,也不是人名、地名、月份等英文文法裡特別規定的名詞,為什麼要大寫呢?
事實上這些大寫的字母就是用來表示這些概念已經在合約的其他地方被賦予特定的定義,與一般名詞的意義已經不相同了,閱讀合約的人應該特別注意,因此用第一個字母大寫的方式作為標示與區別。例如"Agreement"可能被定義為「本合約」,而不再單純的只有「合約」的意思;"Seller"可能專指合約的某一方當事人,而非指任何「賣方」; "Price"可能被定義為「因本買賣合約買方所應給付賣方的價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整」,而非單純「價格」的意思。
所以閱讀英文合約的時候,只要一看到第一個字母大寫的名詞,就應該在合約的其他地方尋找該名詞的定義條款,才知道所指為何。一般英文合約撰寫人 慣將定義條款擺在合約主文第一條,盡可能將整份合約中需要定義的全部概念集中在一起,因此理論上來說讀者應該在進入其他主文條款之前,就已經閱讀過定義條款了,如果忘了前面是怎麼定義的,就翻回第一條找找,通常不會失望。
只是讀者才剛開始閱讀合約的第一條,對這份合約的了解僅限合約序文所提供的基本資料,除非讀者具備處理此類合約的豐富經驗,對合約中可能出現的內容在閱讀之前就已經可以大概猜想出來,否則還沒有進入合約的其他主文條款,就接觸到一大堆名詞的定義,在理解與記憶上都不容易,尤其是法律關係複雜、篇幅冗長的合約,定義條款甚至長達數頁,讀者這麼一路看下去,恐怕後面遇到第一個字母大寫的字時,已經忘記前面第一條定義條款是怎樣定義這個概念的了。其結果就是不但在閱讀第一條的時候覺得無聊又花時間,閱讀其他條文的時候又因為已經忘記前面的定義,而時常要往前翻看。
為了解決這種問題,國外有少數學者與實務律師已經開始改變這種傳統的 慣,將定義條款放在整個合約主文的最後面,或是放在可以將閱讀負擔減低到最小的適當位置(此種作法顯然需要豐富的合約撰寫經驗與技巧)。然而這種作法在國外尚屬少數,在台灣看得到的英文合約中更幾乎從來沒有,定義條款多半還是都被安排在合約的第一條。
因此作者的建議是,如果定義條款不多,可以乖乖按照合約條文的順序慢慢閱讀,但是如果光定義條款就有十幾二十句,那麼不妨先把定義條款擺在旁邊,直接閱讀其他的主文條款,等到這些被定義的名詞一一出現的時候,再回頭參閱第一條給予它們的定義,這樣可能可以比較輕鬆,也比較節省時間地了解一個複雜的合約。
有時候因為定義的適用範圍只限合約的一小部份,或者有其他撰寫合約技巧上的問題,有些名詞的定義可能要往合約的後面去找,而非集中在第一條,這時候合約撰寫人應該會在名詞第一次出現的時候作適當的說明,例如:
The exchange rate between US Dollars and New Taiwan Dollars shall be the spot offered rate published by Bank of Taiwan at 11:00 a.m. Taipei time as of each Payment Date (as defined hereinafter).
美金與新台幣之匯率,應以台灣銀行於各付款日(見以下對「付款日」之定義)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所公佈之匯率為準。
二、定義條款的重要性
將合約中所牽涉到的特定用語加以定義,是很重要的工作,目的在將語言有限的精確性提升到最高,盡量限制對同一語詞作出不同解釋的可能性,以避免法律關係的模糊不清引發爭議。例如專利權授權契約的當事人對於營業祕密的保護,可能有以下的約定:
The Licensee shall not divulge to any third person any trade secret having to do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Licensor that shall come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Licensee by reason of this Agreement ,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and for three years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被授權人於本合約期間及本合約終止後三年內期間,不得將因本合約而得知授權人之營業祕密,洩露給任何其他第三人。
這樣的約定看起來已經很完整了,除了 "Licensee" 、 "Licensor" 及 "Agreement" 這幾個大寫字通常會在這個條款出現於合約之前,就給予適當的定義以外,還有什麼概念需要定義呢?問題就出在於"any third person"裡面的"person"這個概念,究竟範圍如何?「自然人」包括在內或許沒有問題,但是「法人」屬於這裡所說的"person"嗎?或許依照合約上下文可以推知,當事人的意思裡"person"包括「公司」,那麼在中華民國法律上欠缺「法人格」的「合夥組織」算不算是這個條款裡要規範的"person"呢?為避免這種解釋上的困擾,同時也為避免意圖違約的當事人玩文字遊戲,當事人就會考慮在合約第一條加入以下的定義條款:
"Person" means-
(i) a natural person and 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which is given, or is recognized as having, legal personality by the law of any country or territory; or
(ii) any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r unincorporated body of persons, whether form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or elsewhere, including a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or consortium.
本合約所稱「人」包括-
(i) 自然人、法人、或依照任何國家或領域之法律,享有法人格之主體。
(ii) 在英國或其他地域所組成之非法人組織,例如合夥組織、合資組織、財團組織等等。
individual
如果要特別表示「自然人」(natural person),而排除「法人」的概念,通常會使用"individual"來代替"person"這個字,可以減少疑義。
依照同樣的道理,英文合約中常常出現的,還有以下對於「單、複數」及「陰、陽性」名詞的範圍定義:
"Stock Certificate" includes "stock certificate" and "stock certificates".
"He" includes "he" and "she".
"His" includes "his" and "her".
"Him" includes "him" and "her".
本合約所稱「股票」,包括單數與複數。
本合約所稱「他」,包括「他」與「她」。
本合約所稱「他的」,包括「他的」與「她的」。
本合約所稱「他(受格)」,包括「他(受格)」與「她(受格)」。
三、定義的方法
除了提高語言的精確性外,定義條款也有其經濟效益上的優點,將合約前後不斷出現的特定概念用簡單的一兩個字代替,避免重複冗長的敘述佔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同時讓合約所要規範的客體一目了然,減輕閱讀上的負擔。例如X、Y兩家公司訂立一個工程承包契約,為避免每次提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時,都必須敘述兩家公司的全名,因此就在合約中第一次(通常是在序文的第一段)記載兩家公司的全名時,就在公司全名的後面分別以括弧的方式給予簡稱:"Owner"(業主)與"Contractor"(承包業者),自此合約任何一處再提及當事人者,皆以這兩個簡稱代替即可。
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first day of March, 1978 by and between X Corporation,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with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Owner") , and Y Company Ltd.,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tractor").
主營業處設於 (地址) ,依美國紐約州法律組織存在的X公司(以下稱「業主」),與主營業處設在 (地址) ,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存在的Y公司(以下稱「承包業者」),於西元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訂立本約。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hereinafter"就是「以下」,"referred to as..."就是「稱做...」,合起來當然就是「以下簡稱...」的意思了。但是這四個字並非不可省略,換句話說,括弧裡面如果只寫the "Owner"和the "Contractor",也是可以的。
如果某些概念比較複雜,不容易用上述括弧的方法定義,也可以獨立地以一個定義條款為之,例如以下條款在定義"Affiliate",即「關係企業」: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 "Affiliate" of any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means any corporation which,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s such party or is controlled by such part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such party, where "Control" means power and ability to direct the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the controlled corporation through ownership of or control of more than fifty percent of the voting shares of the controlled corporation by contract or otherwise.
本約中所提到當事人任一方之「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當事人,受該當事人控制,或與該當事人受同一控制之企業體。前述「控制」指透過契約或其他方式,掌握受控制企業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東投票權,而能主導該企業體之經營與政策的能力與權力。
For the purpose of ...
依照各個合約不同的需要,對某個概念定義的適用範圍可能也會不同,本例中對關係企業的定義將適用於整份合約,因此定義條款就以"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開頭。如果某概念只需要在某「節」中適用,就可以用"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voting shares
投票權("voting rights")是股東因持有股份而享受的的重要權利之一,用以參與公司董事與監察人之選任,以及其他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決定。一般而言,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上的「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每持有一個普通股("common share")就享有一個投票權。例外情形者,如特別股("preferred shares")、公司本身持有的庫藏股("treasury shares")、或同一股東持股數量超過一定比例等,投票權就可能受到剝奪或限制。
四、附件(Attachment)的利用
在某些特定性質的的合約中,所牽涉的客體概念必須盡量鉅細靡遺地表達出來,以充分、明確地規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此時為求清晰,除了在合約本文中做概括的定義外,可以再利用「附件」做更詳細完整的說明。(關於附件之運用,詳見第貳編之拾陸「合約之附件」)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Products" means all types of the machineries manufactured by Manufacturer as are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A hereto.
本約所稱「產品」,指製造人所製造如附件A表列之各式機器。
attachment = exhibit = schedule = annex
"attachment"是我們最熟悉的「附件」說法,其他還可能在英文合約中用來表示「附件」的有"exhibit" 、 "schedule" 、 "annex" 等等,都是同樣的意思。
五、國際慣例的引用
不同國籍的當事人,由於各該國家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可能對同一個名詞會產生不同的解釋,造成適用上的困擾與權利義務的混亂。要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除了可以依照上述各種方法,由合約撰寫人自己為這些名詞下統一的定義外,在某些性質的合約中還可以借助於國際既有的慣例規則,例如針對國際貿易,有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 "ICC")所作成的國際貿易條規(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簡稱 "Incoterms"),對 "FOB" 、 "C F" 、 "CIF" 、 "Ex-Ship" 等國際貿易上常用的專有語詞都有統一的定義,當事人只要指明雙方同意適用某一個版本的 "Incoterms" 作為解釋的依據,就可以省去很多定義上的麻煩。
The trade terms used in the Contract, such as "CIF", "C F", and "FOB"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Incoterms 1994".
本約所使用之"CIF"、"C F"及"FOB"等貿易條件,皆依據一九九四年版之國際貿易規約為解釋。
六、其他常見的定義條款
以下再提供讀者一些英文合約中常用,且內容多屬一致的定義條款。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are open for busines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New York.
「營業日」指在中華民國與紐約,銀行與外匯市場營業之日。
"Property" means property, assets,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every description, wherever situated.
「財產」包括財產、資產、利益、權利等。財產之所在地在所不問。
"Expenses" include costs, charges and expenses of every description.
「費用」包括各種形式的金錢支出。
costs, charges, expenses
"costs"、"charges"、和"expenses"就像中文裡所說的「花費」、「支出」、「費用」一樣,至多只有語意學上的差別,在法律上除非特別指明(例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否則指的都是金錢支出,沒有什麼差別。英文的撰寫合約 慣上,喜歡像這樣盡可能把所有表達同一概念的字句全部放到合約裡,一網打盡,以免影響權利義務關係的明確。
"Proceedings" means any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 (including an arbitration), whether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r elsewhere.
「程序」指在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法院所進行的任何程序,包括仲裁在內。
tribunal
"tribunal"原始的意思,指的是法庭裡較地面為高的裁判官座位席(現在英文裡的裁判席僅簡單稱做"the bench"),後來演變為統稱「裁判官」的集合名詞(a group having the power of judging),至於現在的法律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裡提到的"tribunal",通常和"court"沒有兩樣,就是「法院」的意思。
"Address" means-
(a) in relation to an individual, his usual residential or business address; and
(b) in relation to a corporation, its registered or principal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一詞-
(a) 就自然人而言,指通常之居所或工作場所。
(b) 就公司而言,指位於中華民國之註冊所在地或主營業所。
in relation to...
某概念的定義條款,如果適用範圍僅限於合約的「特定部份」,可以用 "for the purpose of ..."來為定義條款起頭,前面已經說過。而如果定義條款是針對合約的「特定概念」,就用"in relation to..."來界定,例如上面所舉的例子,「地址」分別在「自然人」或「公司」兩種情況下,需要不同的定義,於是需要"in relation to"作為語句連結與概念劃分的工具。
"Written", in relation to a notice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es those sent by telex or fax.
本合約之「書面」通知,包括以電報或傳真所為之通知。
陸 交易標的(Object of Transaction)
所謂交易標的,就是雙方當事人訂立合約所要規範的「客體」內容,例如汽車買賣合約,買方要給賣方價金,賣方要給買方汽車,所以「汽車」與「價金」就是這個合約的交易標的;又如房屋租賃合約,「租金」與「租賃標的物(即房屋)」就是交易標的。既然任何性質的合約,都不能缺少交易標的之約定,交易標的條款便成為一般條款的一種了。
合約約定交易標的的方法可以大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交易標的明確而簡單的情形,直接在合約本文中用一般條款表示清楚,例如下面這個股份買賣合約裡的「一百萬股股份」和「五千萬元新台幣」就是這個合約的交易標的: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shall sell to the Buyer One Million (1,000,000) shares of (name of the company from which the shares are issued) at the price of Fifty New Taiwan Dollars (NT$50) per share, and in an aggregate price of Fifty M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NT$50,000,000).
依據本合約所規定之各項條件,買方將自己所有, (發行股票公司名稱) 公司之壹佰萬股(1,000,000)股份,以每股新台幣伍拾元(NT$50),總價新台幣伍仟萬元(NT$50,000,000)之價格出售給買方。
subject to ...
「依據以下的各項條件」這句話也可以用"in accordance with ..."來代替。
terms and conditions
"term"和"condition"其實都是「交易條件」的意思,沒有什麼區別,但是英文合約中 慣將兩個字合在一起使用,是非常普遍的寫法。
set out
這兩個字也可以用"provided for"來表示。
One Million (1,000,000)
既然已經用文字表示是一百萬股了,為什麼還要在後面括弧用數字再寫一次呢?顯然這是法律文件追求高度精確性與謹慎性的表現,避免合約撰寫人的一不小心造成嚴重的權益損失,或法律關係不明確。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如果文件中的文字與數字發生不符合的情況,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時,應該以文字為準。這是因為阿拉伯數字簡單好寫,依一般經驗法則來判斷,疏忽寫錯的機率應該比文字來得大,因此在無法以其他證據推斷原本當事人到底如何約定時,以文字為準是比較合理的方法。
如果交易標的很複雜冗長,甚至需要用圖表才容易表示清楚,例如股份出賣人有數個,當事人希望表明每人出賣幾股、股票序號各為何、股份屬於普通股還是特別股等等細節問題,此時可能就需要利用第二種方法:附件,這和上述附件用來輔助定義條款的道理和方法是一樣的,不再贅述。(另參閱本書第貳編之拾陸「合約的附件」)
柒 交易條件(Terms of Transaction; Closing)
在本節的標題當中,"terms of transaction"常會在繼續性合約的交易條件條款用做標題,例如租賃合約中,承租人每月有給付房租的義務,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修繕的義務等等。至於非繼續性的合約關係,交易條件條款裡要規範的則是"closing",也就是「成交」的各項條件,例如買賣合約的買方應該用現金或支票來支付價金等條件。
交易條件條款通常會約定標的物的「交付順序」,例如價金應於買賣標的物給付之時點同時給付,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一方當事人要先給付標的物,他方當事人才有給付的義務,這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辯」。下面這個例子就是要求儀器出租人要先交付儀器給承租人後,承租人才開始按月產生交付租金的義務。
Monthly Lease Payments are due and payable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month commencing on the first full month aft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Equipment.
承租人應於租賃物交付後,每月一日給付該月月租。
due and payable
"due and payable"是英文合約中常見用來表示「債務到期」的語詞,目的在強調債務不僅是「發生」,而且已經到了「應該履行」(enforceable)的時點。"due and payable"和前面說過的"terms and conditions"一樣,通常會把兩個字連在一起使用,已經成為一種慣例。另外有的合約會用"immediately due and payable"或"immediately payable"來代替。
「付款工具」也是交易標的條款所要約定的重點,例如一般小額買賣合約可能用現金交付最方便,金額過大時可能就約定用票據支付,至於國際海運的交易則常出現利用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簡稱L/C)的情形。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Price by delivering a negotiable check in the amount of One Million NT Dollars (NT$1,000,000) issued by Bank of Taiwan to the Seller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
買受人應以由台灣銀行所開立,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NT$1,000,000)之可轉讓支票向出賣人支付價金。價金支付形式與內容皆須符合出賣人之要求。
negotiable check
"negotiable"在票據法上代表「可因背書或交付移轉」的意思,其中「背書」是記名票據的轉讓要件,無記名票據則可簡單地用「交付」來轉讓。因此"negotiable instruments"就是中文所說的「票據」,"negotiable check"就是「可轉讓支票」(即無記名支票或未有「禁止轉讓背書」記載的記名支票)。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這個條款把票據的內容分為"form"和"substance"兩個部份,"form"指的是票據的「形式」內容,例如要用本票還是支票來支付價金、要不要指定受款人等;而"substance"指的是票據的「實體」內容,例如票據上的所記載的發票人是誰、金額多少等問題。
根據中華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有幾項所謂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這幾項記載,根本就不會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這些事項包括發票人的簽名、表明為「支票」之文字(學理上叫做「票據文句」)、支票金額、付款人商號、表明付款人將無條件支付票款、發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等。另外支票還有兩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受款人與發票地,沒有記載的話也沒有關係,只是法律上直接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以發票人住所為發票地而已。除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外,只要不違反票據法的規定,當事人當然還可以依照雙方的約定,記載其他的事項,法律上稱為「得記載事項」。
在上面所舉的範例當中,當事人雙方指定了票據種類(可轉讓支票)、票據金額(美金壹佰萬元)、發票人(台灣銀行)幾個重要的事項,原本依照中華民國法律,只要買受人再滿足付款人商號、表明無條件支付票款、發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的記載等幾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就應該符合票據法上的要件,合法完成給付價金的義務了,但是出賣人為更進一步保障自己的權益,又加上"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的字樣,於是買受人還得聽從出賣人的指示,記載出賣人所希望記載的其他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或得記載事項,在形式上與與實體上都要符合出賣人的要求,才算完全依約履行了給付價金美金一百萬元的義務。
除了「標的物交付順序」與「付款工具」是所有合約幾乎都會記載的交易條件條款以外,依合約的特定性質與目的,當然還會出現很多各式各樣的交易條件約定,但由於牽涉範圍太廣,且內容缺乏一致性,不適合在此處介紹,故作者擬於本書之後續-「進階篇」中,再作詳細的分類與整理。
捌 保證條款與承諾條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Covenants)
所謂「保證條款」(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係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針對過去曾經發生或現在存在,可能影響合約效力的一些「事實」,保證為確實不虛假的條款。常見者例如公司作為當事人所訂立的合約,為確實保障雙方權益,常常以此類條款保證公司成立的合法性、公司具備完整的權利能力(即法律上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該訂約行為曾經過公司內部合法程序決議等等事項。
至於「承諾條款」(Covenants),則是指當事人對於未來的事情承諾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例如A公司將自己旗下的造紙業資產與股份全數出售給B公司,B公司為了保障自己在市場上的地位與經濟利益,可能會要求A公司承諾在這些股份與資產出售後,將不再經營相同的造紙事業,或購入其他造紙業的股份,這種所謂的「不競業」義務的約定,就是A公司的一個"Covenant"。
雖然在學理上可以將"Representation"、"Warranty"和"Covenant"做以上的區別,但是在英文合約的實際撰寫上,常常把它們放在同一個條款,而統稱為"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或是"Covenants and Warranties"。下面為了清楚起見,還是用兩個例子分開說明。
當事人通常會約定,保證條款裡所敘述過去或現在的「事實」如果有虛假情事,或者當事人違反自己在承諾條款所為之承諾,對方當事人即取得解除契約的權利(right of termination;請參考本編之拾肆「違約條款」一節)。
The Seller hereb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as to itself that:
(i) it is a duly organized legal entity , validly existing and in good stand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i) its Board of Directors has taken all necessary action to duly authorize the execution, delivery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which actions are reflected in the minutes book of the corporation; and
(iii) its entry into and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do not violate any legal requirement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of the date hereof or any material agreements to which it is a party.
出賣人保證下列事項屬實:
(i) 本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組織存在之法律主體;
(ii) 本公司董事會已依法授權本公司進行與本合約相關的訂立與履行事宜,並記載於董事會記錄中;
(iii) 本公司訂立本合約及因本合約所致生之義務,不違反訂約時之任何中華民國法令,或違反其他任何本公司為當事人的合約。
legal entity
在法律上,除了自然人(natural person)具備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之外,還承認所謂的"legal entity"(法律主體)也有這種權利能力,例如公司法人就屬於這樣的一種"legal entity",可以作為合約之當事人。
in good standing
"good standing"是一個公司合法、有效存在的一種表徵。例如在美國,公司每年向各州州政府繳交少許的手續費用,州政府就會對該公司進行一些簡單的調查工作,如納稅記錄等等,如果沒有問題,就會發給一張"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表彰該公司的狀況大致良好。
execution, delivery and performance
關於合約的簽署和履行,英文裡常 將 "execution" 、 "delivery" 和 "performance" 合成一句話來說。其中"execution"是「簽署」合約, "performance" 是「履行」合約,都沒有什麼問題,但是"delivery"究竟所指為何,卻不清楚,一般法律學者僅知道它是從古老的英國契約法沿用下來的用語,至於它的意義似已不可考。
minutes book
公司法對於股東會與董事會開會,都要求做成"minutes book"(議事錄),記載會議之日期、場所、 姓名、決議方式、議事經過之要領與結果等等事項,歷屆股東會議事錄還要備置於本公司供公司債權人隨時查閱抄錄。
legal requirements
例如股權移轉可能需要向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外國人投資必須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等,都屬於這裡所說的legal requirements (法律要件)。
The Landlord hereby covenants that the Premises will not be sold or mortgaged to any third person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房東保證本約期間不將租賃標的物出售或抵押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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